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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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資格:投標人須為依法設立之公司,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始得參加投標,若投標人為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投標,則各公司皆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1、公司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2、最近5年內(105年至109年)之任1年其營業收入曾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或累計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本案倘係於上半年公告招標,上1年之營業收入財務報表未及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則最近5年內營業收入可往前追溯1年。) 3、最近3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前,係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且未欠繳稅者。 4、截止投標日之前1年內,未因參加本公司公開招標徵求投資開發商合作興建房屋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或雖有訂約但因違約經終止契約者,或其他經政府採購公報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者。 5、2家以上(最多3家為限)之公司共同投標,另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規定: (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標案另行提出投摽文件或為另1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4)共同投標廠商須簽立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1份【本招標之投標須知附件(四)】。 (四)購領招標文件:廠商購領文件應自行估算填寫標單及寄送投標文件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收件日造成無效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1、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500元整(除中止招標外,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2、發售招標文件期間: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收件日,超出發售招標文件期間者不予受理。 3、於發售招標文件期間之辦公時間內,以不具名方式向下列地點繳納招標文件工本費後領取招標文件,每人限購1份。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區處土地開發一課(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 4、郵購者於郵購函正面書明【「高雄市橋頭區後壁田段137、139地號土地」合作興建房屋案招標文件】字樣,函內應附上招標文件工本費之郵政匯票及自備回郵信封(應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回郵約100元)1個。以掛號寄本區處(受款人名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土地開發一課、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24號);郵寄郵票或現金者不予受理,並以本區處收到郵件之次日,為發售招標文件日。 (六)投標截止日期:各投標者,投標文件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下午1時前(開標前1小時)寄達高雄142支局第49號信箱,逾開啟信箱時間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另遇颱風來襲或其他突發事故,當地市(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不另公告)。 (十)投標人於得標後 2、違反前款規定辦理者,視同棄權,已繳納之押標金不予退還。 之義務: 1、投標人於得標後,須為本基地房屋之興建與合於下列條件之營造廠商簽訂合作協議書(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後始得與本公司高雄區處辦理簽約【詳本招標之投標須知第13條】,但投標人已兼具下列條件者不在此限: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符合營造業法得承攬本合建工程之營造廠商。 (2)最近3年內在票據方面上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且未欠繳稅者。 (十一)檢舉 1、本公司政風處: 檢舉電話:(06)337-8682 檢舉傳真:(06)337-8519 檢舉信箱:70263 臺南大同路郵局20-210 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ethics@taisugar.com.tw 2、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02)2917-7777 檢舉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第60000號信箱 3、高雄市調查處: 檢舉電話:(07)281-8888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60000 號信箱 4、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電話:0800-286-586 檢舉傳真:(02)2381-1234 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 電子郵件檢舉:gechief-p@mail.moj.gov.tw 機關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附註:一、餘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二、本案不受採購法限制,惟仍公告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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